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違反法律或命令中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不履行應執行特定行為的義務的行為,除非該法另有規定處罰外,將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違反了法律或命令中的義務,例如不履行規定的特定行為,並且沒有其他法律約定提供不同罰款規定的情況下,該公司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使違反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行政命令之行為,均得依據本法加以處罰,俾利維護金融秩序,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為使違反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行政命令之行為,均得依據本法加以處罰,俾利維護金融秩序,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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