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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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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違反法律或命令中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不履行應執行特定行為的義務的行為,除非該法另有規定處罰外,將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違反了法律或命令中的義務,例如不履行規定的特定行為,並且沒有其他法律約定提供不同罰款規定的情況下,該公司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為使違反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行政命令之行為,均得依據本法加以處罰,俾利維護金融秩序,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 禁止規定名詞
  • 罰鍰名詞
(0900627 制定)

為使違反本法及本法授權所定行政命令之行為,均得依據本法加以處罰,俾利維護金融秩序,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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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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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3 條規定:「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