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3 條
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定命令中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以罰鍰規定而應從其規定外,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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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3條,違反法律或命令中的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不履行應執行特定行為的義務的行為,除非該法另有規定處罰外,將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金融控股公司違反了法律或命令中的義務,例如不履行規定的特定行為,並且沒有其他法律約定提供不同罰款規定的情況下,該公司可能被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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