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進行投資。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或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由其負責人、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准辦理減資。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自行或由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超過投資限額或持股比率之限制。 六、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申報、申請許可、調整持股或申請核准。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2條規定了六種違法行為,並明確了相應的罰鍰範圍。以下是針對每條法規的釋義: 一、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但書規定,進行投資。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4項,金控公司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進行投資。若金控公司違反此規定進行投資,根據第62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二、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規定,未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或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由其負責人、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5項和第7項,金控公司應在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投資,並且不得由其負責人或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若金控公司未能遵守調整期限或違反該規定,根據第62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減資。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8項,金控公司減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若金控公司未獲核准而進行減資,根據第62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自行或由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指派人員獲聘為該事業經理人。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第1項,金控公司進行投資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且不得由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事業之高階職位。若金控公司違反此規定,根據第62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五、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超過投資限額或持股比率之限制。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7條第3項至第5項,金控公司的投資應符合規定的投資限額或持股比率。若金控公司超過這些限制,根據第62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六、違反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未申報、申請許可、調整持股或申請核准。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和第4項,金控公司應在相應的情況下進行申報、申請許可、調整持股或申請核准。若金控公司未能遵守這些規定,根據第62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鍰。 以上這些解釋都是根據最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和相關法規進行的分析。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