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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1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對於檢查人員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復或答復不實。 四、屆期未提報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或提報不實、不全或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檢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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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1條,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或職員,在主管機關要求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相關資料時,如果有以下情況之一,將處以200萬新臺幣至5,000萬新臺幣的罰鍰: 1. 拒絕檢查或拒絕開啟金庫或其他庫房。 2. 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或財務狀況相關的帳冊文件。 3. 無正當理由拒絕回答檢查人員的詢問或提供虛假回答。 4. 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報主管機關要求的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相關資料,或者提報的資料虛假、不完整,或未及時繳納檢查費用。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或職員的行為受到法律監督,如果涉及上述情況,可能會面臨罰鍰。例如,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拒絕開啟金庫,主管機關可以處以罰款。另外,如果公司隱匿或毀損與業務或財務狀況相關的帳冊文件,也將面臨罰鍰。同樣地,如果檢查人員詢問負責人或職員時,他們不提供正當理由或提供虛假回答,罰款也可能會加重。最後,如果公司未按時提供要求的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相關資料,或者提供不實、不完整的資料,也可能受到罰款處罰。 參考資料: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1條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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