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4條,當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該行為的人有權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請求賠償。 參考資料: - 金融控股公司法(含110年7月1日最新修正內容)
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立法理由本條第二項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如其受罰人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金融控股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本條第二項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如其受罰人為金融控股公司者,金融控股公司於繳納罰鍰後,對應負責之行為人應予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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