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規定,不只是對個人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亦可對該法人科以罰鍰或罰金。該條規定保護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合法性,並將責任歸給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人,以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規定。 舉個相關範例來說,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違反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定,比如未按規定向金管會申報重要資訊,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或违法行为被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就可以对这些个人和公司本身进行罰鍰或罰金的處罰。這樣的處罰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和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理由為強化法人對於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行為之約束,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為強化法人對於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行為之約束,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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