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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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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這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規定,不只是對個人犯罪行為進行處罰,亦可對該法人科以罰鍰或罰金。該條規定保護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合法性,並將責任歸給與公司業務有關的人,以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規定。 舉個相關範例來說,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違反了金融控股公司法的規定,比如未按規定向金管會申報重要資訊,導致公司遭受損失或违法行为被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5條就可以对这些个人和公司本身进行罰鍰或罰金的處罰。這樣的處罰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和促進金融業的健康發展。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立法理由為強化法人對於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行為之約束,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 法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受僱人名詞
  • 罰鍰名詞
  • 罰金名詞
(0900627 制定)

為強化法人對於其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行為之約束,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四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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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5 條規定:「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