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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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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6條,對於被判罰鍰的情況,如果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的話,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將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如果屆滿三十日仍然不繳納的話,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可以是金融控股公司法本身,及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法院判決書。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本法所定罰鍰及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關罰鍰逾期繳納時加收滯納金之立法例訂定之。

(0940429 修正)

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費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應回歸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予刪除;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依法」二字核屬贅語,爰刪除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0900627 制定)

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關罰鍰逾期繳納時加收滯納金之立法例訂定之。

(0940429 修正)

規費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應回歸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予刪除;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依法」二字核屬贅語,爰刪除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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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6 條規定:「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