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6 條
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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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6條,對於被判罰鍰的情況,如果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的話,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將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如果屆滿三十日仍然不繳納的話,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可以是金融控股公司法本身,及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法院判決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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