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6條,對於被判罰鍰的情況,如果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的話,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將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如果屆滿三十日仍然不繳納的話,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這條法規的參考資料來源可以是金融控股公司法本身,及相關的法律資料庫或法院判決書。
本法所定罰鍰及費用,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關罰鍰逾期繳納時加收滯納金之立法例訂定之。
本法所定罰鍰,經主管機關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規費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應回歸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予刪除;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依法」二字核屬贅語,爰刪除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關罰鍰逾期繳納時加收滯納金之立法例訂定之。
規費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應回歸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予刪除;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依法」二字核屬贅語,爰刪除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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