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7 條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規定,當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過本章規定所處以罰鍰,但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改善時,主管機關可以再度處罰;若情節非常嚴重,主管機關還可以解除負責人的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並沒有找到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