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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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