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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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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規定,當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過本章規定所處以罰鍰,但在主管機關指定的期限內仍不改善時,主管機關可以再度處罰;若情節非常嚴重,主管機關還可以解除負責人的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根據最新的資料,目前並沒有找到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條直接相關的具體案例。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之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者,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得以儘速改正,以維社會公益,爰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條,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得於違法狀態持續中,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以落實本法之執行。

(1071225 修正)

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遵守本法規定,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將本條修正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0900627 制定)

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正者,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得以儘速改正,以維社會公益,爰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條規定訂定本條,賦予主管機關權限得於違法狀態持續中,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以落實本法之執行。

(1071225 修正)

為督促金融控股公司遵守本法規定,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及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爰將本條修正為「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負責人職務或廢止其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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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或受罰人經依本章規定處以罰鍰後,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予改善者,主管機關得按次處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