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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7-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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