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7-1 條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1 條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了應該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以外,將會被沒收。 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67-1 條之解釋,該法條的目的是為了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和社會公眾的權益。當犯罪行為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特定情形下取得犯罪所得時,這些犯罪所得除了應該歸還給被害人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之外,還需要被沒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對於犯罪行為人取得的犯罪所得能夠嚴格處理,以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並保障公眾權益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