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67-2 條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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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2條,當犯本法之罪的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但無力完納時,該行為人需易服勞役,並且易服勞役的期間不得超過二年,折算標準為將罰金總額與二年的日數比例進行折算。同樣地,當犯本法之罪的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無力完納時,該行為人需易服勞役,並且易服勞役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折算標準為將罰金總額與三年的日數比例進行折算。 例如,假設某人因犯本法之罪被判處罰金新台幣一億元,但該人無力完納該罰金。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7-2條,該人將需要在三年內進行易服勞役,並且折算標準為將一億元的罰金總額與三年的日數比例折算,以確定易服勞役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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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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