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如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亦應逐項載明。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23 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報應該記載前一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的事項。如果在這段時間內發生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則必須逐項詳細載明在年報中。 範例參考資料: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已發行有價證券的公司,如果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發生,必須在事實發生之日起的兩天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這個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年報記載有影響,如果發生了符合該規定的事項,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在年報中逐項載明相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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