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17條》的內容,該準則於發布日開始生效。此外,根據《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修正條文第四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的規定,該修正條文自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然而,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的任期在一百零八年七月一日尚未屆滿,則該修正條文將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才適用。 根據我們所提供的資料,未能找到具體的範例與該準則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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