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4-1

快速跳轉
  1. 1.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定有利益衝突之情事。但依本法或銀行法令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所稱董事、監察人本人,範圍如下: 一、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之自然人代表人。 三、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之自然人。
  3. 3.第一項所稱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之關係人,指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同一自然人之關係人: (一)該自然人之配偶及直系血親。 (二)該自然人與前目之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二、同一法人之關係人: (一)該法人之董事長、其配偶及直系血親。 (二)該法人與前目之自然人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額合計超過三分之一之企業,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之企業或財團法人。 (三)該法人之關係企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
  4. 4.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之金融機構,不適用前三項規定。但其所指派之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除經主管機關准外,不得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
  5. 5.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有第一項或前項利益衝突情事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負責人在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時,通常會被認定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然而,如果這樣的兼任符合法律或銀行法令的規定,則不在此限制之內。 在上述法條的解釋中,「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的範圍包括法人及其指定行使職務的自然人,以及法人及代表法人當選的自然人代表人,以及非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的自然人。而「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之關係人」指的是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的關係人,包括該自然人的配偶、直系血親,以及該自然人和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或資本額,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的企業或財團法人有關的人。同樣地,關於同一法人的關係人,指的是該法人的董事長、配偶、直系血親,以及該法人和持有超過三分之一股份或資本額,或擔任董事長、總經理或過半數董事的企業或財團法人有關的人,以及該法人的關係企業,其中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規定。 然而,政府及其直接、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金融機構在這些規定中並不適用。但是,如果政府指派的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或代表人想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需要經過主管機關的核准。 最後,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存在利益衝突的情況,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他們作出調整;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在期限內未能作出調整,則應予以解任。 來源:《證券交易法》第26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1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本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總經理,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