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或負責人在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時是不被允許的,除非經過主管機關核准。然而,合併公司則可以因為合併的需要,並經過主管機關核准,讓發起人或負責人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若違反兼職限制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限期要求調整,若沒有正當理由在期限內未調整的話,應該被解任。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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