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9條,金融控股公司的發起人負責人兼具有資格條件以及負責人兼職限制和應遵行事項準則的規定如下: 1. 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根據公司規模設定需求,設立五人以下董事時,至少需要兩人具備以下資格之一:(1)在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並且在總公司(總行)擔任副經理或同等職位超過三年,並且具有優秀表現;(2)具有五年以上的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並且曾擔任八職等級以上或同等職位,並具有優秀表現;(3)具備其他事實足以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的能力,能夠健全有效地經營金融控股業務。 2.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資產總額超過一兆元,則在董事人數達到五人以下時,至少需要三人具備上述列舉的資格之一。 3. 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中,符合上述資格且不是由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的人,其人數應符合前述的限制。但是如果董事的總人數超過十三人,則可以限制為五人。 4. 政府持有百分之百股份的金融控股公司,不適用上述規定。 5. 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長應具備前述資格之一。 6. 金融控股公司的監察人應至少有一人具備前述資格之一,或者具備對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有五年以上的查帳經驗,並且具有優秀表現。 7. 金融控股公司在選任董事長、具備前述第三款資格之董事和監察人後,應在十天內提出相關資格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認可。如果其資格條件未經主管機關認可,主管機關有權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期限內進行調整。 8. 金融控股公司對於有關擬選任的董事、監察人是否適用前述第三款的疑義,可以在選任前先報請主管機關認可。 9. 如果金融控股公司擁有保險子公司或證券子公司,則前述董事的資格規定在各項業別中分別適用。 以上資料來源為「金融控股公司法」,修定於2021年的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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