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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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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司法第8條,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的責任,並且應該確實審核經理人所應具備的資格條件。參考文件中並沒有明確提到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具體的資格要求,因此無法提供與之相關的具體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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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會負有選任經理人之責任,應確實審核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資格條件之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