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法规,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的法定负责人应具备的资格限制。具体来说,金融控股公司的监察人的配偶、二亲等以内的血亲或一亲等的姻亲不得同时担任同一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或经理人。该规定适用于政府或法人的自然人代表。 参考资料: -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金融控股公司发起人资格限制和应遵行事项准则第七条 範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某金融控股公司的监察人与其配偶同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这将违反法律规定。另外,根据该规定,如果某金融控股公司的自然人代表同时担任该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人,并且其配偶是监察人,也将违反法律规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