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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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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法所稱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總行)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十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力,可健全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並事先報經主管機關認可者。
  2. 2.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資格者,僅得擔任其專業領域之職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6條,金融控股公司的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相當職責的人應具備一定的資格要求。其中,第一項規定了兩個資格要求,首先是擁有五年以上金融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工作經驗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且成績優良的人。其次是在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濟、財務會計、行銷或人力資源等專業領域擁有十年以上工作經驗並且成績優良的人。第三項則是允許其他具備足夠經營金融控股公司能力且經過主管機關事前認可的人擔任負責人職位。另外,第二項和第三項資格的人只能擔任其專業領域相關的職務。 根據這些法規,一個範例可能是一個人在一家金融機構工作了五年以上,並且在一個總公司擔任了副經理職位超過三年且表現優異。這個人可以擔任金融控股公司的負責人。另一個範例可能是一個人在資訊科技領域工作了十年以上,並且在這個領域表現出色。這個人可以在金融控股公司中擔任相關的職務,例如資訊部門的經理。根據第三項,如果一個人具備其他足夠經營金融控股公司的能力,並獲得主管機關的事前認可,則可以擔任負責人的職位。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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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6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協理、經理或與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良好品德、領導及有效經營金融控股公司之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