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分行應依據其經營業務之性質及範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稽核工作之獨立性。
按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16條,外國銀行分行應依據其經營業務之性質及範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稽核工作之獨立性。這一條例要求外國銀行分行在開展業務時,建立符合其業務性質和範圍的內部控制制度,並確保內部稽核工作的獨立性。這樣可以確保分行的運營和管理符合相應的法規要求,同時也可以保護分行和其客戶的利益。 參考資料: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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