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國銀行分行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以及與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合併後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其他主管機關指定的項目,應由會計師進行查核簽證。並且需要在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以總行年報的形式向主管機關進行申報,並在所在地的日報或主管機關指定的方式公告,并且在每個營業處所的顯著位置備置以供查閱。 範例:例如,外國銀行A分行需要在營業年度結束後的四個月內向主管機關進行資產負債表等報告的申報。 2. 外國銀行分行應在每個月的營業終了後,按照主管機關規定的格式、內容、申報方式和期限向主管機關申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其他相關月報表。每年的營業終了時,還需要另外申報該年度的營業報告書。 範例:外國銀行B分行每個月的營業終了後,都需要按照主管機關的要求向主管機關申報相關報表。而每年的營業終了時,還需要另外申報年度營業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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