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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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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行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2. 2.前項工作報告之格式、內容及申報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據所提供的資料,無法直接回答關於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問題。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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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外國銀行代表人辦事處應於總行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在我國工作情形作成工作報告,申報主管機關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