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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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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申請裁撤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裁撤之理由及董事會決議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8條,外國銀行如欲申請撤銷代表人辦事處,應準備申請書,詳述撤銷的理由以及董事會的決議記錄,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範例:如果一家外國銀行決定撤銷其在台灣的代表人辦事處,該銀行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詳細說明撤銷的理由,並附上公司董事會的決議記錄。然後,該銀行應向主管機關提交這份申請,等待核准。

  • 代表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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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外國銀行申請裁撤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裁撤之理由及董事會決議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