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申請裁撤代表人辦事處者,應備具申請書,敘明裁撤之理由及董事會決議錄,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根據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8條,外國銀行如欲申請撤銷代表人辦事處,應準備申請書,詳述撤銷的理由以及董事會的決議記錄,向主管機關提出核准申請。 範例:如果一家外國銀行決定撤銷其在台灣的代表人辦事處,該銀行需要提交一份申請書,詳細說明撤銷的理由,並附上公司董事會的決議記錄。然後,該銀行應向主管機關提交這份申請,等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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