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信用合作社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 三、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五、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了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遵守的原則和禁止的行為。根據這項法條,內部稽核人員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明知信用合作社的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情況有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的情事,而隱匿或作出不實、不當的揭露。 例如,如果一位內部稽核人員了解到信用合作社在財務報導中存在錯誤或違反法令的情況,但故意隱瞞或提供虛假的資訊,這就違反了本條的規定。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或從所取得的資訊中洩漏對外,或為自己謀取利益或侵害信用合作社的利益。 例如,如果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期間,利用所取得的資訊對外洩漏,或為了個人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的利益而做出不正當的行為,都違反了本條的規定。 三、對於過去所執行的業務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未予迴避,而執行該案件或相關業務的稽核工作。 例如,如果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稽核工作時,對於自己之前執行的業務或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沒有避免,而繼續執行稽核工作,這就違反了本條的規定。 四、收受職員或客戶的不當招待或饋贈,或接受其他不正當的利益。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例如,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接受了職員或客戶的不正當招待或饋贈,或者拒絕配合主管機關的指示進行查核或提供相關資料,這就違反了本條的規定。 五、違反法令或主管機關的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這項條款是針對內部稽核人員在執行業務時應遵守的範疇進行了規定,並對不當行為做出了明確的限制。如果內部稽核人員違反了這些規定,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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