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人員之職務如下: 一、業務及帳務之稽核 二、資產負債之稽核。 三、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之稽核。 四、庫存及保管品之盤查。 五、內部舞弊之調查。 六、對金融檢查所列缺失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之追蹤查核。 七、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之查核。 八、自行查核之規劃、監督、考核及自行查核缺失事項改善情形之追蹤查核。 九、營繕工程及大額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議價、比價、投標、決標之監驗調查。 十、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之稽核。 十一、對涉嫌業務上違法人員移送法辦與訴追求償及財產保全之追蹤督導。 十二、其他有關稽核事項。 前項第十款有關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了內部稽核人員的職務範圍,包括業務及帳務的稽核、資產負債的稽核、契約、單據、規章及表報的稽核、庫存及保管品的盤查、內部舞弊的調查、對金融檢查所列缺失意見改善情形及主管機關命令改正事項的追蹤查核、職務交接時移交清冊的查核、自行查核的規劃、監督、考核及自行查核缺失事項改善情形的追蹤查核、營繕工程及大額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有關議價、比價、投標、決標的監驗調查、逾期放款、催收款的清理及呆帳的轉銷的稽核、對涉嫌業務上違法人員的移送法辦與訴追求償及財產保全的追蹤督導,以及其他相關稽核事項。 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的稽核應該按照相關規定進行。 這些稽核工作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合作社的業務運作正常,確保資產和負債的準確記錄,防止內部舞弊行為的發生,並追蹤改善缺失事項。該條款的內容是為了加強內部控制和監督,以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規要求,保護合作社和存款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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