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辦理一般查核,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19條,信用合作社辦理一般查核時,其內部稽核報告的內容應包括以下項目: 1. 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2. 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的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以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範例: 舉例來說,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內部稽核報告中指出財務狀況存在風險,可能涉及到不完善的財務控制措施,或違反相關法令的行為。該報告也會提及需要改善的內部控制缺陷,例如保護客戶資料的機制不符合隱私保密的要求。此外,內部稽核報告還可能涉及到對於內部控制制度改善的未完善情形,即便營業單位已經收到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或自行查核人員提出的建議或意見。 資料來源: -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6 - 信用合作社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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