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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辦理一般查,其內部稽核報告內容應依受檢單位之性質,分別應揭露下列項目: 一、查核範圍、綜合評述、財務狀況、資本適足性、經營績效、資產品質、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利害關係人交易、各項業務作業控制與內部管理、客戶資料保密管理、資訊管理、員工保密教育及自行查核辦理情形,並加以評估。 二、營業單位對金融檢查機關、會計師、內部稽核單位、自行查核人員所提列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及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應加強辦理改善事項之未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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