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依據營業單位之多寡及其業務量,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 (設有資訊作業單位者應包含電腦稽核人員) ,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專院校畢業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金融檢查經驗;或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或金融檢查經驗;或具有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應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21 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應該配置適當數量和適任的專任內部稽核人員,這些人員應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的態度執行其職務。該條還列舉了內部稽核人員的條件,包括具有相應的學歷和工作經驗,並無不良紀錄。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擔任領隊職位,則還需要更高的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這些規定旨在確保信用合作社的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應的素質和能力來執行稽核任務。 參考資料: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第 10602414250 號,發布日期:2017 年 11 月 5 日 範例: 舉例來說,根據這項法規,信用合作社應該聘用具有金融業務經驗的內部稽核人員。例如,一名具有大專院校畢業並且有二年以上金融業務經驗的候選人可以符合要求。此外,如果內部稽核人員擔任領隊職位,則需具備更多的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舉例來說,一名有三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的候選人可以成為領隊。這些範例顯示了在內部稽核人員的選拔中,他們的學歷和經驗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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