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單位之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及正副主管均應分別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一期次以上,其中新任稽核人員並應經前述訓練機構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或稽核人員所屬信用合作社自行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達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之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應達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用合作社應訂自行查核訓練計畫,對於自行查核人員應持續施以適當查核訓練。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22條的規定,內部稽核單位的稽核人員、領隊稽核人員以及正副主管都需要參加由主管機關指定的機構所舉辦的稽核人員研習班或電腦稽核研習班、領隊稽核研習班以及稽核主管研習班,且需要參加至少一期次。新任稽核人員則需要通過前述訓練機構的考試並取得結業證書。 內部稽核人員每年都需要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間需達到30小時以上。而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所舉辦的金融相關業務專業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前項所要求的一半。 信用合作社應該制定自己的查核訓練計畫,並持續對自己的查核人員進行適當的訓練。 參考資料: -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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