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 (會) 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同時函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事(會)查閱。同時,在查核結束後的二個月內,內部稽核報告也應函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合作社的內部稽核報告能夠被監事(會)查閱,並且能夠被相關政府機關進行監督和審查。這樣可以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營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保障社員和存款人的權益。 根據參考資料《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3條,內部稽核報告的交付目的是提供給監事(會)進行查閱。同時,也要將報告函送給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內部稽核工作的結果得到充分的監督和審查,同時也有利於政府方面對信用合作社的監管工作。 例如,在某信用合作社進行內部稽核後,內部稽核單位應將稽核報告交給該信用合作社的監事(會)進行查閱。同時,稽核報告也應在查核結束後的二個月內函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縣(市)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這樣可以確保內部稽核報告的內容能夠及時傳達給相關政府機關,以便進行監督和審查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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