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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內部稽報告應交付監事 (會) 查閱,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同時函送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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