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信用合作社應該將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以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進行陳報,並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 參考資料: 1.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 2.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1項第1款: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 範例: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4條,信用合作社A應該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內部稽核人員的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以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陳報給該直轄市政府財政局。該陳報內容應包括兩名內部稽核人員的資料,並且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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