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