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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應將內部稽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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