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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內部稽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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