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對內部控制重大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所提改進建議不為管理階層採納,將肇致重大損失者,均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監事及同時通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5條,當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提出對於重大的內部控制缺失或違法違規情事的改進建議未被管理階層接納且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時,應立即報告並陳核,並通知監事,同時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以及中央主管機關通報。 根據最新資料,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5條的目的在於確保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人員及遵守法令主管的意見能被有效地提出和採納,以保護信用合作社的利益。一旦內部稽核人員提出的改進建議未獲管理階層採納且可能導致重大損失時,他們有責任立即報告該情況並通知監事,同時向地方政府財政局和中央主管機關報告。這樣的舉措有助於確保信用合作社的運作符合法律規範並保護其成員和利益相關方的權益。 舉例來說,如果信用合作社的內部稽核人員發現管理階層未採納他們的建議,在風險管理方面存在明顯的缺失,導致信用合作社可能遭受重大損失,內部稽核人員應立即報告這一情況,並向監事、地方政府財政局和中央主管機關通報,以便進一步處理該問題並採取相應的監督和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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