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前將次一年度稽核計畫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畫執行情形,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6條,信用合作社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稽核計劃,並在上一年度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根據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的稽核計劃執行情況。此報告還需要通過網際網路資訊系統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 例如,在這個條文中,信用合作社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要求填寫特定的格式,向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報告上一年度的稽核計劃執行情況。同時,他們也需要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申報,以供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備查。這樣可以確保信用合作社的內部控制和稽核制度得到有效的執行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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