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7條規定,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的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的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這意味著信用合作社需要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五個月內進行內部稽核,並報告內部控制制度的缺失和異常情況的改善情況。報告需要提交給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市)政府,並且需要按照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格式使用網際網路資訊系統進行報告,並備案給中央主管機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信用合作社的內部控制制度得到適當的監察和改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