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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信用合作社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陳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或縣 (市) 政府、並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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