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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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交易之業務項目規定如下: 一、收受各種存款。 二、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 三、辦理國內保證業務。 四、辦理國內匯兌。 五、代理收付款項。 六、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 七、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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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條,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 2 條規定了信用合作社與非社員之交易業務項目。根據這項法規,信用合作社可以進行的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收受各種存款、辦理放款、透支及票據貼現、辦理國內保證業務、辦理國內匯兌、代理收付款項、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辦理與前列業務有關之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業務。 舉例來說,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條,信用合作社可以辦理國內保證業務,包括為社員提供保證,以確保社員能夠獲得必要的資金支援。另外,根據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四條,信用合作社可以辦理國內匯兌業務,包括買賣外幣以及提供相關匯兌服務。 然而,請注意,以上只是對法條的解釋與範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具體的適用和實施仍需根據相關法規進行評估和判斷。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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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