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員存款總餘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3條規定,信用合作社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所收非社員存款總餘額。這表示信用合作社對於非社員的貸款金額上限,不能超過非社員存款的總金額。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舉例來說,如果一家信用合作社從非社員那裡收到總共1000萬元的存款,那麼根據這條規定,該信用合作社對非社員的授信總餘額不能超過1000萬元。這個規定旨在確保信用合作社在授信時能夠將授信金額與非社員的存款金額相符合,以維護合作社的財務穩定與風險管理。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