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 1.信用合作社得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之範圍、標準及限額規定如下: 一、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八以上者,得對自然人辦理以座落於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房屋為擔保之放款,其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倍。 二、辦理以本社定期存款、本社活期(儲蓄)存款、短期票券、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之授信。 三、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消費性放款,其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所稱消費性放款係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放款。 四、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得對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分之一。但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得不受上開業務區域限制。 五、對公營事業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 六、對政府機關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倍,且不計入前條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之限額規定。 七、辦理預售房屋履約保證及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 2.信用合作社最近連續十二個月逾放比率均低於百分之一,備抵呆帳依規定提足,且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均達百分之一以上者,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座落區域及第四款規定之區域得擴及鄰近三縣市(直轄市)內。
- 3.信用合作社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非社員授信後,發生不符該款所列條件者,應即停止辦理該項授信業務。信用合作社若發生不符前項規定比率條件情事,應僅得維持在鄰近二縣市(直轄市)之範圍內辦理。但已完成核貸程序尚未撥款者,不在此限。信用合作社於符合所列條件後,始得續行辦理。
- 4.信用合作社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應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第4條: 1. 信用合作社可以辦理以下範圍、標準和限額的非社員授信業務: - 如果前一年底的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到百分之八以上,可以對自然人辦理以座落於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房屋為擔保的放款,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倍。 - 可以辦理以本社定期存款、本社活期(儲蓄)存款、短期票券、公債、金融債券或有擔保公司債券為擔保的授信。 - 可以辦理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消費性放款,放款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消費性放款是指對於房屋修繕、耐久性消費品(包括汽車)、支付學費及其他個人之小額放款。 - 如果前一年底的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到百分之十以上,可以對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辦理授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分之一。但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不受業務區域限制。 - 可以對公營事業辦理授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 - 可以對政府機關辦理授信,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倍,且不計入非社員授信總餘額之限額規定。 - 可以辦理預售房屋履約保證及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2. 如果信用合作社最近連續十二個月逾放比率均低於百分之一,備抵呆帳提足,且第一類授信資產備抵呆帳提列比率均達百分之一以上,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座落區域及第四款規定之區域可以擴及鄰近三縣市(直轄市)內。 3. 如果信用合作社在依照第一項第一款和第四款規定辦理非社員授信後,發生不符合該款所列條件的情況,應立即停止辦理該項授信業務。信用合作社如果發生不符合前項規定比率條件的情事,應只能在鄰近二縣市(直轄市)之範圍內辦理。但如果已完成核貸程序但尚未撥款,不在此限。信用合作社只有符合所列條件後才能繼續辦理。 4. 信用合作社在依照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規定辦理非社員授信業務時,應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規定。 以上回答皆為推論,並且僅供參考,具體解釋請參考相關法律文件或專業人士的意見。
- 非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法人名詞
- 上開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名詞
- 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法規
- 信用合作社非社員交易限額標準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