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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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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0條規定了對於違反該法的罰鍰處罰以及滯納金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被罰鍰的當事人在限期內未繳納罰鍰,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如果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罰鍰,則可以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主管機關可以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為最新修訂的票券金融管理法以及用於解釋該條款的相關法律解釋文件或裁判書。

立法沿革 2

(0900627 制定)

本法所定之罰鍰及費用,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立法理由一、為使本法所定之罰鍰或費用能順利執行,爰訂定屆繳納期限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定之。

(0940429 修正)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立法理由規費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應回歸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予刪除;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依法」二字核屬贅語,爰刪除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 罰鍰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分公司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為使本法所定之罰鍰或費用能順利執行,爰訂定屆繳納期限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逾三十日仍不繳納者,依法(行政執行法)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以收嚇阻之效。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定之。

(0940429 修正)

規費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應回歸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爰予刪除;另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應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辦理,「依法」二字核屬贅語,爰刪除之,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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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0 條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