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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7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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