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70 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而屆期不繳納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屆三十日仍不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並得由主管機關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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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0條規定了對於違反該法的罰鍰處罰以及滯納金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款,如果被罰鍰的當事人在限期內未繳納罰鍰,則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如果屆滿三十日仍未繳納罰鍰,則可以移送強制執行,並且主管機關可以勒令該票券商或其分公司停業。可以參考的相關資料為最新修訂的票券金融管理法以及用於解釋該條款的相關法律解釋文件或裁判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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