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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六章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 54–574

54
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55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56
  1.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2.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57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章程之變更及理事、監事會議紀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