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5 條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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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5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應該辦理的事項。根據這個法條,公會需要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這包括提供相關資料和意見。公會還應該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公會也有責任處理會員之間的必要指導或調處糾紛。同時,公會也需要執行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並且可以執行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所必要的業務。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公會可能會就糾紛情況進行調解,以解決會員之間的爭議。公會可以根據自律公約或業務規章,提供指導和調處糾紛的程序和方法。這有助於維護同業聲譽並促進健全的經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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