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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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