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5條規定了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應該辦理的事項。根據這個法條,公會需要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這包括提供相關資料和意見。公會還應該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此外,公會也有責任處理會員之間的必要指導或調處糾紛。同時,公會也需要執行主管機關指定的事項,並且可以執行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所必要的業務。 一個與這項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公會可能會就糾紛情況進行調解,以解決會員之間的爭議。公會可以根據自律公約或業務規章,提供指導和調處糾紛的程序和方法。這有助於維護同業聲譽並促進健全的經營。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之健全經營及維護同業聲譽,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主管機關推行、研究金融政策及法令。 二、訂定共同性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三、就會員所經營業務,為必要指導或調處其間之糾紛。 四、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五、其他為達成公會任務之必要業務。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積極發揮同業自律功能,健全票券商業務經營,協助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爰規定公會應辦理事項。 二、本條係參考日本管理貸金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會為貸金業之適正經營並防止不當金融之目的,辦理下列各款業務: (一)為使貸金業之經營遵守本法,取締收受出資、存款及利率等之法律及其他政令規定,對會員指導、勸諭或其他業務。 (二)就會員所經營之貸金業,為謀契約內容之適正化及其他保護資金需求者等之利益,為必要之調查、指導、勸諭或其他業務。 (三)解決債務人對會員業務之抱怨。 (四)提供貸金業者營業負責人及其他從事貸金業業務人員之進修。 (五)設置有關徵信之機構或指定其他有關徵信之機構,以防止會員超額貸款。 (六)其他為達成協會目的之必要業務。
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積極發揮同業自律功能,健全票券商業務經營,協助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事務,爰規定公會應辦理事項。 二、本條係參考日本管理貸金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協會為貸金業之適正經營並防止不當金融之目的,辦理下列各款業務: (一)為使貸金業之經營遵守本法,取締收受出資、存款及利率等之法律及其他政令規定,對會員指導、勸諭或其他業務。 (二)就會員所經營之貸金業,為謀契約內容之適正化及其他保護資金需求者等之利益,為必要之調查、指導、勸諭或其他業務。 (三)解決債務人對會員業務之抱怨。 (四)提供貸金業者營業負責人及其他從事貸金業業務人員之進修。 (五)設置有關徵信之機構或指定其他有關徵信之機構,以防止會員超額貸款。 (六)其他為達成協會目的之必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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