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4條,票券商在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時,公會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在其加入時附加不當的條件。 根據《中華民國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票券商在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時,公會必須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接受其加入,並且不得在同意其加入時附加任何不當的條件。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公平競爭和保護票券商的權益。 在一個與此法規相關的範例中,假設有一家票券商希望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但公會出於不當的原因拒絕了他們的申請,或者在同意他們加入時附加了不合理的條件,這將違反該法條的規定。票券商可以根據這項法規來提出異議並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票券商應申請加入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立法理由一、為發揮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功能,爰規定票券商應加入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附加不當條件。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及日本貸金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定之。
一、為發揮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功能,爰規定票券商應加入公會;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附加不當條件。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八十九條及日本貸金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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