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之停業、解散,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根據上述提供的資訊,並無提及「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3 條」的內容或相關細節。因此,無法提供有關該法條的逐條釋義和相關範例。
票券金融公司之停業、解散,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規定。
立法理由由於票券金融公司之停業、解散等行為,對票券金融公司之交易人、債權人等,皆會產生重大影響。為加強對票券金融公司監督管理,爰規定其停業、解散,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決議解散之規定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有關勒令停業、撤銷許可、註銷執照、特別清算及限制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等之規定。
由於票券金融公司之停業、解散等行為,對票券金融公司之交易人、債權人等,皆會產生重大影響。為加強對票券金融公司監督管理,爰規定其停業、解散,準用銀行法第六十一條決議解散之規定及第六十五條至第六十九條有關勒令停業、撤銷許可、註銷執照、特別清算及限制退還股本或分配股利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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