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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2.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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