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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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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2. 2.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6條,它涉及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及理事和監事的職責。根據該法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如果理事或監事違反法律、章程,怠於履行該公會應辦理的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糾正,或命令解任該理事或監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票券金融業負責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6條

立法沿革 1

(0900627 制定)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公會之運作,並於第二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怠忽職守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定之。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0900627 制定)

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公會之運作,並於第二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怠忽職守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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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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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6 條規定:「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5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