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6條,它涉及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以及理事和監事的職責。根據該法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的業務應受主管機關的指導和監督。如果理事或監事違反法律、章程,怠於履行該公會應辦理的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主管機關有權進行糾正,或命令解任該理事或監事。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第2項,票券金融業負責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5條第2項 -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56條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章程,怠於實施該會應辦理事項,濫用職權,或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立法理由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公會之運作,並於第二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怠忽職守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定之。
一、為促使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發揮功能,爰於第一項規定公會業務需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另為健全公會之運作,並於第二項規定公會理事、監事怠忽職守時主管機關之處置。 二、本條係參考證券交易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