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根據參考資料,「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1條」規定,若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受到處罰,但在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改正,則可根據原處罰標準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改正為止。如果情節重大,還可以要求該票券商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票券商在經過違規行為處罰後,仍然沒有改正相同或類似的違規行為,根據這條法規,監管機構可以按日連續處罰該票券商,直到改正為止。如果該票券商的違規行為嚴重,監管機構還可以要求該票券商在限期內撤換負責人或取消該票券商的許可。
票券商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於規定期限內仍不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至依規定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責令限期撤換負責人或廢止其許可。
立法理由一、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經依本章處以罰鍰後,如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改善者,為使其儘速改正,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持續處於違法狀態者,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以維護社會公益,並使本法有效執行。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定之。
一、對於違反本法規定者,經依本章處以罰鍰後,如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仍不改善者,為使其儘速改正,爰賦予主管機關得對持續處於違法狀態者,依原處罰鍰按日連續處罰,以維護社會公益,並使本法有效執行。 二、本條係參考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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