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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71-1 條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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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1-1條,在違反該法規範的犯罪中,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或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且是因為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的情況而獲得的,除了應該發還被害人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之外,該犯罪所得將會被沒收。 範例:如果一個人在進行票券金融交易時違反了法規,並因此獲得了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可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該條款強調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應該將犯罪所得發還給被害人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之外,這些犯罪所得將會被沒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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