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 71-1 條
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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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71-1條,在違反該法規範的犯罪中,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或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並且是因為根據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的情況而獲得的,除了應該發還被害人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之外,該犯罪所得將會被沒收。 範例:如果一個人在進行票券金融交易時違反了法規,並因此獲得了犯罪所得,這些犯罪所得可以屬於犯罪行為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該條款強調在這種情況下,除了應該將犯罪所得發還給被害人或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人之外,這些犯罪所得將會被沒收。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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