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1-2 條,犯本法之罪,如果所科罰金達到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的話,則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為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如果所科罰金達到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的話,則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為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範例:根據票券金融管理法第 71-2 條,如果某個人因違反該法而被判罰金新臺幣五千萬元,且他無力完納,那麼他將需要在二年以下的期間內易服勞役,且折算標準將根據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進行計算。
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三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三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本條新增。 二、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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