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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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票券金融公司獲得許可開設或遷移分公司後,除非主管機關有其他規定,應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這表示設立或遷移的分公司必須在核准後一年內取得營業執照並開始運營。 舉例:若票券金融公司獲得核准設立分公司,則該公司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營業執照並開始分公司的營業活動。 2. 若分公司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始營業或進行遷移,則主管機關應該廢止其核准。這表示如果分公司無法在指定的時間內開始營業或遷移,主管機關將撤銷其核准。 舉例: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在核准後一年內沒有開始分公司的營業,或者在遷移分公司的過程中逾期,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分公司的核准。 3. 若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撤銷分公司,應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交還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這表示若票券金融公司獲得核准撤銷分公司,則該公司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交還營業執照並停止分公司的營業活動。 舉例: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獲准撤銷分公司,則該公司在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必須交還營業執照並停止分公司的營業活動。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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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