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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遷移分公司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自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
  2. 逾期未開始營業或遷移者,應廢止其核准。
  3.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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