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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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票券金融公司的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時,該分公司在開始或停止營業之前,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留存相關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閱。這表示分公司必須在開始營業之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資料報告,同時也要將這些文件保留供主管機關查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掌握分公司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的相關情況。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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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