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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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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主管機關准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者,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12條的規定,當票券金融公司的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時,該分公司在開始或停止營業之前,應事先向主管機關報告並留存相關文件供主管機關查閱。這表示分公司必須在開始營業之前,向主管機關提交相關的資料報告,同時也要將這些文件保留供主管機關查閱。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主管機關能夠掌握分公司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的相關情況。

  • 分公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停止營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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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遷移、復業或裁撤者,於開始或停止營業前,應事先報主管機關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