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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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經核准停業後,無論係原址復業或遷址復業,均應於停業期限屆滿前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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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如果票券金融公司的分公司經核准停業,不論是在原址或遷址,都必須在停業期限屆滿前恢復營業。這意味著分公司必須在特定的時間內重新開展業務,否則將違反規定。具體來說,如果分公司在停業期限屆滿前沒有重新開業,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法律後果。 在這個問題中,由於沒有提供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所以無法進一步詮釋或提供更具體的資訊。如果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或範例,我可以更具體地回答這個問題。
- 分公司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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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