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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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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
  2. 2.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8條,如果金融機構的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要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申請時需要提交計畫書,該計畫書需要包括以下事項:一、擬終止兼營的業務及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方式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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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8 條規定:「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