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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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機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應檢具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
- 2.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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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8條,如果金融機構的總機構或分支機構要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票券金融業務,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換發營業執照(許可證照)。申請時需要提交計畫書,該計畫書需要包括以下事項:一、擬終止兼營的業務及理由。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的處理方式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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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