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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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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經許可合併票券金融公司,關於因合併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7條記載,金融機構經許可合併票券金融公司後,就因合併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 在這個條款中,金融機構指的是在金融業務上設立的相應機構或機構團體,例如銀行、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而票券金融業務主要指的是買賣票券、提供票券相關服務的業務。換句話說,如果一家金融機構獲得了合併並獲得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的許可,則他們將不受該法規的前三條限制。 例如,某銀行經過合併後獲得了兼營票券金融業務的許可,該銀行就可以自由地進行票券相關業務,而不需要遵守前三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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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7 條規定:「金融機構經許可合併票券金融公司,關於因合併而兼營票券金融業務,不受前三條規定之限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兼營票券金融業務許可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