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10

快速跳轉

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10條,當票券金融公司在經過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轉投資後,一旦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該公司應在轉投資事實發生後的十日內向主管機關報告,供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的規定,當買賣雙方對於標的及價金均達成一致意見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上述案例中,買賣雙方的意思表示對於股數、價款及股票過戶日等均達成一致,所以該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根據案例中提到的協議書內容,立隆公司已經在指定日期將購買股份的款項轉帳給原告,並且原告提供了存摺影本作為證據,支持了該買賣契約的成立。 根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二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發行股份時,需要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申報生效指的是外國公司提出完整的申報文件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的機關在收到申報書後,經過十二個營業日後生效。如果外國公司沒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指定的機關申報,或者在申報後被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撤銷或廢止,則已收取的款項應該退還給買方。 根據股份有限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的規定,股東常會在還有60天之前停止股票過戶,以達到正式宣布停止股票過戶的目的。根據案例,被上訴人在股東常會召開日期前已經發布了關於公司債停止轉換的重要訊息公告,並且在觀測站發布相同內容的公告。因此,該公司符合法律要求,在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對股東進行了適當的通知。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轉投資後,停止轉投資、轉讓或出售其轉投資事業之股份,應於事實發生日起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