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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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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而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的規定,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則可以維持原本的投資金額。這意味著即使合併後不符合相關規定,票券金融公司仍然可以保留其在合併前所做的投資。這條法規的目的是讓票券金融公司在合併後能夠繼續經營其原本的投資項目,保障其在合併前的投資權益。根據參考資料中的相關判決或裁判書,我們可以找到相關的案例來支持這一解釋。

  • 第五條及第六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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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票券金融公司因合併,不符合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維持原投資金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券金融公司轉投資管理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